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冷水江冷钢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辉因海弘家居建材城光伏项目的事情与王X宏发生争执,随后何X辉对王X宏扇了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询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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