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秩堂*******。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9时40分许,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茶陵县秩堂镇彭家祠村路段时,被茶陵县交警大队腰潞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味,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证2024年8月14日,罗×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22公路1112公里路段被茶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处罚,罗×涉嫌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2024年8月14日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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