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刑)决字[2025]第0110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金山*******,现住广东省高州市潘州*******。
  现查明: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4月26日,违法嫌疑人赵xx将自己的QQ号:342xxxx364、369xxxx513和375xxxx347借给古xx用于接收红包68373.83元。其中涉及彭x、孙x等24人的被诈骗资金共计25182.82元,非法获利2700元。赵xx到案后主动退出非法获利2700元。
  以上事实有1.赵xx及同案人古xx、林x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彭x、孙x等24人的证言;3.QQ注册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4.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06月21日投案自首,并带同案人员投案自首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五)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柒佰圆整。因赵**怀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四)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缴纳罚款贰仟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