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丰田乡长凤*******,现住新宁县丰田乡长凤*******。
  现查明:2023年9月份,新宁县XX乡XX村新新高速公路X工区向邵阳市XX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台三一牌压路机,该压路机自带一套羊角碾。2024年9月份,新新高速工地X工区将该压路机羊角碾拆卸成3块,暂放在丰田乡长凤村新新高速工地路上的排水渠上面。 谭XX(已起诉)、谭XX(已起诉)在新新高速工地项目上承包了长凤村一、二组的修复工程,负责修复因高速施工被破坏的村内设施。谭XX、谭XX的施工队隶属于高速公路一工区,其施工范围也在高速公路范围之外。2024年12月31日中午,谭XX和谭XX商量,将旁边工地闲置的三块羊角碾偷卖到废品店,卖到钱后再分掉。而后,谭XX喊了谭X红(谭X明父亲)以及旁边工地上一挖机(挖机师傅未落实身份)帮忙将三块羊角碾装上了自己的货车(车牌:湘Mxxx)。随后,谭X刚开车将羊角碾运至长凤村收废品的杨X红处,声称是工地上没人要的铁块,遂卖得2000元钱,杨X红妻子周X川通过微信将钱款转给谭X刚,谭X刚收到钱款后用微信将偷卖羊角碾得来的钱分了300元钱给谭X红,分了900元钱给谭X明。 2025年1月13日,邵阳市XX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唐XX出具了对谭X刚、谭X明的谅解书。2025年3月21日,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羊角碾在2024年12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6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谭x红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6.视频1.违法行为人谭X红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6.视频监控截图;7.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9.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10.谭X红的不起诉决定书;11.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0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23日,我局将谭**移送起诉至新宁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8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谭**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7月14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了邵新宁检刑行意[2025]25号《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对谭**的盗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