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现住石门县所街乡柳仕*******。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08时10许,欧×飞饮酒后驾驶湘JY××1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石门县所街乡柳仕坡村路段时,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雁池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查实:欧×飞曾于2025年03月24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25年03月24日被处罚。故欧×飞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询函、前次酒驾处罚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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