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违法行为人张x驾驶着一台白色本田思域牌小轿车在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接到邓x,后邓x在这台白色本田思域牌小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采用嘴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脂电子烟,后在到达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南一环御豪休闲会所楼下时被我队巡逻民警抓获,经四合一尿检板对张x的新鲜尿检进行检测,张x的尿液呈依托咪脂阳性反应,违法行为人张x在明知邓x吸食的是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情况下仍容留邓x在白色本田思域牌小轿车内吸食,违法行为人张x对自己容留邓x在白色本田思域牌小轿车内吸食毒品依托咪脂一事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张X、邓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结果及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