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不决字[2025]第0088号

  违法行为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 违法行为人潘**在上线吴**(在逃)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两颗含有4-氟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2025年7月7日,潘**在其哥哥陈**的陪同下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潘**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4-氟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尿检提取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行为人潘**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