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郭)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新日世纪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阳XX、熊XX、伍XX、万XX、钟XX5人在鼎城区XXXX唱完歌后,因万XX要将其KTV女陪酒服务员王XX强行带下楼,遭到KTV一名男服务员陈XX阻拦,该5人用手打、推或用脚踢的方式殴打陈XX,造成其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