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43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王xxx在平江县xxxx街道xxxx社区xxxx小区停车车坪通过直接骑走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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