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珊)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鹿马*******,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 国于2025年6月1号晚上,在冷水滩区河西零陵中路红太阳广场附近一个小旅馆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周X 国对于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提取周X 国的毛发做为检材,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违法行为人周X国的送检毛发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1.91纳克/毫克,大于0.2纳克/毫克,呈甲基苯丙胺成分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