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浮)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九*******,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九*******。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9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桃江县浮球山乡×××大桥下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与受案情况;2、张××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了张**未取的机动车驾驶证;3、 现场 查获照片以及车辆照片证实了车辆情况;4、违法行为人张××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5、 到案经过证明了张××的到案过程;6、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证实了2025年7月18日9时10分许,在浮邱山乡×××大桥下,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被民警查获; 7、张××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其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