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廖乔*******,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工业*******。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至今,违法行为人贺××在明知帮助违法行为人袁××撕掉“约炮”贴纸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违法行为人袁××在株洲市荷塘区××大街、××公园附近停放的车辆上撕掉“约炮”贴纸,以方便违法行为人袁××重新进行张贴。期间违法行为人贺××共计帮助违法行为人袁××四次,非法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对案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