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平)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林XX与妻子滕XX结婚后因生活上的一些问题经常爆发冲突,发生打架事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滕XX回贵州老家待一段时间,要求林XX到洞口县工业园滕XX的租房照看家中养的猫并支付报酬,林XX答应了。2025年7月16日下午19时许,滕XX从贵州回到洞口租房,双方吃了夜宵喝了点酒,又发生矛盾,林XX认为滕XX使用冷暴力,一直争吵到第二天凌晨,林XX动手打了滕XX,造成滕XX头部、面部、手臂受伤,滕XX也还手打了林XX,摔坏了林XX的手机外壳,后林XX意识到错误,主动带滕XX到医院检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林XX的供述;2、报案人滕XX的陈述;3、滕XX受伤照片;4、滕XX急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5、报警记录及调解协议;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林**主动到平溪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带妻子滕九田到医院检查,并写下保证书,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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