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灵)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华王*******,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华王*******。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9时许何××来所投案称2025年4月10日傍晚在湖南省安仁县华王乡××村何××沙场附近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及2025年4月17日晚上在安仁县华王乡××村××组的山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材料,毒检资料,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