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巡)决字[2025]第1031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沩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沩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上午,詹**得知儿子詹××骑摩托车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查扣车辆后,遂赶到宁乡市沩山乡××沩山集镇交通整治现场,以要从摩托车内拿东西为由从辅警潘×手中拿到车钥匙,事后潘×找其索要钥匙时詹**拒不归还,在场的辅警肖××即上前从詹**手中拿钥匙,遭到詹**拒绝,并用手连续两次推搡肖××颈部,后被肖××控制制服倒地,被在场群众劝开后詹**又用脚踹肖××,并试图骑摩托车离开。随后沩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大厅,詹**情绪激动,打电话给其哥哥詹××要其带菜刀至派出所,并扬言要砍死肖××,后詹××驾车拿刀来至派出所大厅,詹**多次去抢菜刀,被詹××及在场民辅警制止,在詹××离开后,詹**又拿大厅窗台的一把U型锁试图去砸办公区铁门,被在旁的民辅警制止,詹**又踹办公区铁门两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及天网监控视频资料,詹××、卢×、高××等人的询问笔录,肖××、段××、姚××、邓×等人的自述材料,提取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记录,詹**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