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长)决字[2025]第17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4时,违法行为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长龙街道××集团北门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