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15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涟源市六亩塘办事*******。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涟源市区人民中路与芙蓉路交叉路口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刘×驾驶一台牌照为××××的小车途经执勤路段,经现场呼吸检测,刘×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2023年6月9日,刘×因饮酒驾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9月3日因醉酒驾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有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单、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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