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9时许,宁×花与冯×英在武陵源区×××路×××街因夜市摊位摆放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随之宁×花妹妹宁×俭、老公王×国与冯×英老公唐×波参与到肢体冲突中,整个互殴过程中宁×俭、宁×花、王×国与冯×英、唐×波有相互撕扯、扭打等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中宁×花持木棍击打冯×英,宁×俭持拖鞋击打冯×英、唐×波,唐×波殴打多人,致使宁×花、王×国多处受伤。唐×波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