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建商*******,现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9时许,陈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南县明山头镇××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家中出发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县道001线南县明山头镇××桥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查获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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