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单位:吉首市****,地址:吉首市乾州天虹商*******,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吉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侦办张某某被强奸案中发现,2025年6月14日22时,田某鑫带未成年女子张某某到吉首市乾城团结宾馆开房入住,吉首市乾城团结宾馆不按规定登记田某鑫及张某某身份信息,在张某某谎报监护人联系方式后,未向张某某监护人进行核实,未询问共同入住田某鑫及张某某之间的身份关系。综上所述,团结宾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之间身份关系、未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的违法行为。经查,2023年10月23日团结宾馆因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之间身份关系、未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被吉首市公安局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并处罚款一万元。属拒不改正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