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治)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1月至7月期间, 违法行为人朱X以每月支付600元场地租金、本人再从中获取赌资的方式,将一台用于人机赌博的“打烟机”放置在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XX社区XX巷附近违法行为人王XX 所经营的牌馆内,供参赌人员以出钱赢积分换烟抽或直接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进行人机赌博; 赌至2025年7月17日, 违法行为人朱X从中获利1200余元。违法行为人麻XX于2025年7月17日晚在该机上进行人机赌博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未查询到朱X的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麻XX、朱X的陈述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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