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120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月23时许,在xxx盛世王朝ktv门口,黄xx想要梁x去派出所处理李xx与刘xx吵架一事,黄xx就走过去拉扯梁x,梁x不愿意去,双方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梁x将黄xx推倒至地上,又因黄xx一直拉扯着梁x的衣服,并用手抓梁x的身体,梁x就用手殴打了黄xx,并用脚踢躺在地上的黄xx,致使黄xx头部血肿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