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石)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石公桥镇王*******。
现查明:2025年6月,胡X平将自己银行卡出借给网友,对方打款到胡X平银行卡上后,胡X平将钱取现后转到对方指定账户,从中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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