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汀)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汀*******,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汀*******。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晚,李XX因酒后与李XX发生争执,持刀到李XX家,用刀将李XX家家仙牌位损坏,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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