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5时许,违法人刘X因毒瘾发作,联系到了之前认识的毒贩“小陈”(待查),刘X向“小陈”购买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两人商量好价格为1500元,“小陈”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放到指定地点(岳阳市步行街北辅道美宜佳地下停车场处)要刘*自行去拿,并将购买毒品的资金放到旁边装货的小盒子里。随即刘X开车前往指定地点,拿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随即在车上吸食依托咪酯到下午6时许,后开车到岳阳县欣荣明珠处后,停车吸食了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检测提取笔录(尿检片照片+毛发检测照片+签名确认);3.刘X与毒贩的相关聊天记录;4.吸食依托咪酯的工具及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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