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衡阳市祁东县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7月15日、7月17日凌晨,宋×文受雇于他人,先后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枫林路与平川路路口、麓谷街道麓山润城小区周边,麓谷街道湘邮科技公司周边,针对路边的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宋×文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视频截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宋**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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