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药)决字[2025]第0163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药山*******,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药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雷x在津市市药山镇xx村x河附近钓完鱼后,驾驶车辆回家途中经过xx村被害人向xx家时,见到向xx晾在屋门口的衣物,为满足自身性欲,遂盗走向xx的三件女士内衣。次日下午,雷x在津市市药山镇xx村x河附近钓完鱼后,驾驶车辆回家途中经过民康村被害人李xx家时,见到其晾在屋外的衣物,遂盗走其一件内衣和一件内裤,随后驾车离去,途中经过该村肖xx家时,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肖xx家的三件内衣和一件内裤盗走。经津市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雷x盗得的女士内衣、内裤总价值300元。2025年7月7日,雷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雷*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