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大)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大石桥乡九工岭村*******。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大石桥乡XXX村村民刘X辉明知其朋友彭X凤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提供其名下的长沙银行卡621446731115934XXXX帮助其朋友彭X凤收取陌生人转账400元,后于2025年6月8日用微信将钱转给彭X凤。经查实,刘X辉收取的400元系四川省成都市的受害人赵XX被诈骗后的转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