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开)决字[2025]第179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慧*******。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上午7时许,在长沙县XX镇开慧敬老院食堂内,缪XX随地吐痰和周XX产生纠纷,周XX用右手手掌打缪XX左边脸颊,缪XX被打倒在地,经长沙县中医院初步诊断缪XX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与申辩、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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