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36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现住湖南省津市市三洲*******。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夏x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途径x县北门口的中国农业银行时遇到受害人许xx,许xx的车辆将路拦住造成夏x无法通行,双方就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夏x用拳头打了许xx头部4拳后,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许xx见状趴在夏x车窗被沿路带至x县xx广场处松手后,夏x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夏x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许xx的询问笔录;4、现场监控照片等其它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