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接到其朋友“杜XX”电话称,银行卡因限额,需借用一张银行卡收款,并给李XX还款;2025年6月10日晚上22时,违法行为人李XX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号(卡号为:6228482429449773471)发给“杜XX”,并收到了三笔共6000元的陌生人转账,之后,李XX按照“杜XX”的要求,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杜XX”共计5500元,剩500元钱是“杜XX”给李XX的还款。(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收到的6000元钱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线索、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等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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