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7月7日、7月11日凌晨,许×武受雇于他人,多次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嘉运路天润菁幼儿园门口、雷锋镇世纪星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针对路边的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武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视频截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许**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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