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曹x超违反相关规定在洪江市黔城镇xx局门口处燃放了3盒“发财蕾”烟花。
  以上事实有曹x超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政府通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