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3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兴在怀化市鹤城区男孩女孩酒吧和朋友喝酒时,易某锋来找其朋友搭话,后易某锋与廖X兴朋友发生口角,廖X兴随即上前推搡易某锋,导致易某锋倒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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