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许,何某东在益阳市资阳区鹅洋池附近冒充益阳市资阳区××局领导的身份,以买菜未带钱为借口骗取郭某宝500元人民币。案发后违法行为人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