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春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一把“管杀”至怀化市鹤城区XX酒吧门口挥舞,现场无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