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蓼城街道办事处麻*******,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寒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22时27许,驾驶人唐**饮酒后驾驶湘LA8686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驾驶人唐**对吹气结果有异议,要求抽血检验。 2025年5月21日湖南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驾驶人唐**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33.22mg/100ml。经查询, 驾驶人唐**2023年2月12日在郴州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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