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红石*******。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李XX从高峰镇回红石林镇XX村途中,邀约朋友向XX一起在红石林镇XX村彭XX家聚餐,聚餐过程中,李XX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二两左右的杨梅泡的52度左右的散装白酒。吃完饭后,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驾驶其湘XX的白色哈弗车将一起喝酒的向XX从红石林镇XX村送至断龙山镇XX村向XX家中,在向XX家喝了一杯茶稍作休息,便驾车准备从断龙山镇XX村回红石林镇XX村家中。晚19时30分许,李XX驾驶其车牌号为湘XX的白色哈弗车行驶至断龙山镇XX村XX路段时,被我所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缉行动的民警拦停检查,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7mg/100ml,驾驶员李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李XX在2021年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古丈县交警大队处罚,故此次行为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我所民警将李XX带至古丈县公安局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XX对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