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4年4月14日至7月7日, 湖南华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蔡xx、贾xx利用工作便利,伙同送菜员何xx多次将公司厨房旁仓库内的包装盒盗出变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75元。案发后,蔡xx、贾xx、何xx三人取得被侵害单位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