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91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罗洪*******,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罗洪*******。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邹××饮酒后(酒精含量:64毫克/100毫升)驾驶小型汽车(号牌:湘A2××D0)行驶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金茂路与东升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邹××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望城区交警大队行政处罚,邹××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邹××本人陈述和申辩、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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