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刑)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赵××在明知是招嫖类诈骗小卡片的情况下,仍然与违法行为人周××、邓××、文×、汤×结伙在株洲、醴陵、萍乡等地多次在夜间凌晨向路边停放的车辆张贴招嫖类诈骗小卡片,赵××共计张贴小卡片2万多张,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同案犯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赵**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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