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八)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进宝*******,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进宝*******。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早上5时许,违法行为人尹**在祁阳市八宝镇八宝社区XX家超市盗窃一斤多猪肚,价值64元,违法行为人尹**当天将偷来的猪肚煮吃了。7月18日,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来八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录像、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尹**系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