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违法行为人陈X远多次伙同他人在新化县圳上镇、安化县梅城镇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并在吸食毒品冰毒后驾驶车牌号:湘K05XXX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X远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陈**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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