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交)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太平*******,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太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9时许,驾驶人周**饮酒后驾驶湘NT62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洪江市黔城镇茶溪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吹气检测潘荣发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经查询周**在2020年06月04日因饮酒驾驶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并处罚,此次饮酒已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照片、吹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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