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德)决字[2025]第0046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寨乡西冯营村1*******,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现查明:2023年1月1日,违法行为人高**在明知王慧(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组织策划组成跑分车队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依然同意王慧的邀请加入车队,与刘杰(已判决)、李鸿森(已判决)组成车队。高**在2023年1月4日19时替换李鸿森驾驶跑分车辆,车上有两名卡主以及跑分操作人员刘杰,高**驾驶车辆在长沙四处行驶,直至刘杰跑分操作完毕后送两人跑分卡主下车。高**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够成犯罪。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刘杰、李鸿森等人的供述;3.卡主朋进忠、高洪波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常德市德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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