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双井*******,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15时许,向X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铁路桥旁边一个废弃房屋里以“烧板”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5年07月13日22时许,向X驾驶车牌为湘NKWXXX长安越野车在溆浦县卢峰镇XXX路段行驶。2025年07月17日向X被民警查获。向X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向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另查明,2023年02月24日向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圆整。
以上事实有向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前科资料、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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