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8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丁X使用其在“龙哥”处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原油,掺兑香精油,制作成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弹,在其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大汉新城6栋东单元306房东北卧室和客厅内,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进行吸食。另查明:违法行为人丁X于2025年7月14日至16日之间,吸食毒品后多次驾驶车牌为湘F19777的机动车出行;违法行为人丁X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丁×的陈述和申辩;2、尿检报告;3、尿检照片;4、行车轨迹;5、户籍资料;6、现场照片;7、前科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1、吸毒后驾驶机动车;2、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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