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8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肖X龙用在其上线“芳姐”处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原油,掺兑香精油,制作成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弹,在其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金苗小区北栋4单元2楼左边户家中客厅内,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进行吸食。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龙7月16日晚19时许吸食毒品后,驾驶其车牌为湘FB227C的机动车出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和申辩;2、尿检报告;3、毛发检测鉴定意见;4、行车轨迹;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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