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79号
被处罚人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2日,卿××在明知“小马”找自己借用微信收款码用于过账的资金可能系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将收款码出借给“小马”用于过账,并且将收到的违法资金转账给“小马”,并且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1154元。2025年7月14日、15日,卿××在明知自己的妻子雷××在提供银行卡号码给“小马”,从而用于收款违法所得资金并进行取现获取好处费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雷菊香用于收取违法资金,从而取现获利。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卿**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