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决字[2025]第1203号

  被处罚人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
  现查明:2024年12月1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闫××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的滨河路河,使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将路边上一个井盖里面的电线剪断并扯出十几米电线,使用美工刀将外皮划开取出铜线盗走,得手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5年07月13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闫××再次骑电动车来到了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的滨河路河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将路边上一个井盖里面的电线剪断并扯出十几米电线,扯出电线后使用美工刀将塑料划开将内部铜线盗走,得手后以1030元的价格销赃,所有赃款均已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涉案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